风景园林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奖惩办法
发布时间:2017-03-31 14:14 作者: 访问次数:0
毕业生初次就业质量与就业率是学校制定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明确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鼓励全院教师共同关心和积极参与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做到就业工作一把手总负责、分管老师具体负责,分解任务落实到人、指导到人,具体服务到每一个同学。现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毕业论文指导老师是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第一责任人。
二、学院依据学校审核确认的毕业生初次就业质量与初次就业率情况,对指导老师予以一定奖惩。
三、提交毕业生初次就业质量与就业率有效证明材料的截止时间为毕业生毕业当年的7月28日。
四、毕业生就业质量、就业率有效证明材料有:
1、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2、用工(劳动)合同;
3、升学录取通知书或调档函(复印件);
4、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调档函(复印件);
5、国家(地方)项目就业录用通知书或调档函(复印件);
6、自主创业毕业生提交的工商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7、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8、出国(境)留学(工作)录取(用)函(复印件);
9、毕业生就业接收证明。
“1-8”类材料可作为就业质量证明材料;“1-9”可作为就业率证明材料。
五、奖惩励办法:
1、所指导的毕业生初次就业质量80%及以上,且初次就业率达100%,按所指导的毕业生人数奖励200元/人;教研室奖励5000元;
2、所指导的毕业生初次就业质量65%及以上,且初次就业率达100%,按所指导的毕业生人数奖励100元/人;教研室奖励3000元;
3、所指导的毕业生初次就业质量51%及以上,且初次就业率92%及以上,按所指导的毕业生就业人数奖励50元/人;教研室奖励2000元;
4、所指导的毕业生初次就业质量50%以下,初次就业率80%以下,本科毕业生论文指导老师第二年指导人数不得超过2人。
六、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学院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和研究生就业工作,按毕业生层次分类统计兑现奖惩。
七、本办法由风景园林学院负责解释。
风景园林学院
201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