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首页 丨 加入收藏 丨 English
教育教学
实验教学平台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教育教学实验教学平台
风景园林学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9-23 17:40 作者: 访问次数:0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学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的计划,必须按实验课程的实际用量,按月申报采购计划,经实验室主任签名,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审核、汇总。剧毒化学品的计划,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应在当地公安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到货后,实验室管理员要及时按采购计划、品名、规格、数量进行核对,认真做好验收记录。对有问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入库,并及时向采购员报告。验收场严禁吸烟、进食,注意安全防护。

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存放在条件完备的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贮藏室(柜)内,应当符合有关安全规定,并根据物品的种类、性质,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爆、泄压、防火、防雷、报警、灭火、防晒、调湿、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四条  化学药品应按性质分类存放,采用科学的保管办法,妥善保存。

第五条  严格遵守出、入库管理制度,双人双锁管理,精确计量和记载,严加保管,实验室管理员定期对仓库进行检查。

第六条  学生使用剧毒、易爆品时,教师必须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七条  对变质、过期或剩余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废液、废渣,盛放过的容器,不得随意抛洒,由实验室建设与资产管理处送当地环保部门规定地点统一处理。

第八条  学院对危险化学用品的采购、存放和使用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危险化学品的领用人和保管人,必须对工作认真负责,熟悉业务,要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

                                            

 

 

 

风景园林学院

20239

湖南省长沙市韶山南路498号 邮编:410004 电话:0731-85623027 湘ICP备09017705号 湘教QS4_201212_010022 丨 信息中心技术支持